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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2-05-3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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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530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卜世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12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上,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1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代表发表了审议意见。大家认为,河湖是维系北京城乡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1999年出台的《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城乡统筹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本市的河湖治理工作快速推进,重要水系的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精神,需要废旧立新,重新制定一部统筹城乡的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将一些有效的制度和措施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以提高本市水环境保护管理水平。草案内容基本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常委会审议中的重点问题开展了调研论证,实地考察了永定河绿色生态发展带,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了规划、发改、环保等政府部门、16个区县政府和冬泳协会的意见和建议。20125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对草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完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制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村委员会提出,本届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北运河、潮白河流域水系治理工作,通过议案办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积极推动市政府采取措施,制定了北运河、永定河、潮白河等重要水系的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和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规划,明确了流域水资源保护与配置、流域水生态环境建设、流域防洪减灾等工作目标,在流域治理工作中形成了一些有效经验和做法,应在条例中予以体现,同时建议增加与流域管理相配套的河湖断面考核制度、在海河流域内加强河湖保护的统筹协调。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将这些实践中的制度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推动形成长效机制。

  1.建立与毗邻省份沟通协作机制,增加一条,表述为:“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本市与相关省市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统筹协调。”(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2.完善流域管理机构职责,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系设置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责,统筹协调流域内的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三款)

  3.编制落实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增加一款,表述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以及相关要求,编制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系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同时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是河湖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编制区域发展规划、新城和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符合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和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

  4.建立河湖断面考核制度,增加一条,表述为:“本市建立河湖断面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流域统一管理下的河湖保护属地管理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河湖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二、关于加强河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村委员会提出,河湖文化内涵丰富广博,挖掘、整理河湖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弘扬和保护河湖文化,促进首都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条例中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对河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三、关于加强水上活动安全管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村委员会提出,为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减少水上活动事故的发生,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划定禁止游泳等活动的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游泳、滑冰等水上活动的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在未禁止游泳、滑冰等水上活动的水域,活动人员或组织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新、改、扩建河湖工程时,河湖管理机构应当在陡岸、直墙等危险地段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四、关于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农村委员会提出,近年来,本市加强北运河等重要水系的流域治理工作,加大对河湖的保护管理力度,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业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药、病虫害生物防治等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在河流两岸和湖泊、水库、塘坝周边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并对畜禽粪便、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实行污水达标排放,保证水源质量。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流域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推广循环水养殖、不投饵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限制围网养殖,减少水产养殖污染。”(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五、关于加强滨河绿化带建设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村委员会提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绿化工作有助于涵养水源、美化环境,同时满足民众的亲水近水需求,发挥河湖的生态功能、景观功能和休闲功能,构建和谐宜居的河湖水环境。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当进行绿化,建设滨河绿化带、绿色步道和亲水健身休闲设施。

  “河湖沿岸的绿化、岸坡及河底防护应当按照河湖功能、生态和环保景观要求及绿化技术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河湖管理范围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由河湖管理机构负责;河湖保护范围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园林绿化、公路、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的抚育、更新和维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六、关于调整河湖工程保护的法律责任

  草案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加强河湖工程保护采取的禁止性行为,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认为,上述内容在国家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市水法实施办法、防洪法实施办法、水污染防治条例、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作了具体规定。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了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对于法律、法规中已作规定的,本条例中不再重复。建议对草案的相关条款进行删除、调整,并增加一条,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水、防洪、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农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