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11月20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8年4月1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共有24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5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和建议。组成人员和代表们赞同《办法(草案)》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对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教育、保障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规定提出了完善意见。会后,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了归纳分析,就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提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退休教师待遇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9月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有关情况,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
10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实施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修订本市的《实施办法》,完善本市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机制,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实现城乡义务教育的公平,是提升本市教育发展水平,体现首都性质功能,建设“人文北京”、促进本市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办法(草案)》的规定符合本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本市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提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措施,对于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等作出了规定,内容全面,较为成熟。法制委员会对《办法(草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规的修改形式
《办法(草案)》是市人民政府以制定新法规、废止原《实施办法》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为实施原《义务教育法》,本市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法律以修订方式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地方性法规,就是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进行的,并未改变现行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根据《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试行)》中关于“修改法规不变更法规名称,变更法规名称应作为立新废旧”的规定,此次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不宜以立新废旧的方式进行,以修订方式较为适宜。法制委员会同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将《办法(草案)》名称修改为《办法(修订草案)》,经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为《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并删除《办法(草案)》第五十五条中关于废止原《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相应规定。
二、关于完善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职责的规定
1.关于市人民政府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职责
在审议中,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省级政府负责义务教育的统筹规划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重要内容,《办法(草案)》对于市人民政府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规定得不够明确,建议在法规中强化市人民政府的职责。法制委员会同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明确市人民政府在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地区薄弱学校建设、缩小学校办学条件差距等方面的职责;建议在《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中明确市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同时考虑到对于该问题需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可以不在法规中作具体规定,建议在法规中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原则的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2.关于政府在新建、改建居民区学校建设中的责任
《办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了新建、改建居民区配套建设学校的基本要求。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义务教育是国家应当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目前本市在新建、改建居民区配套学校建设方面缺乏总体规划,建设标准不统一,配套学校建设规模小,达不到办学条件标准;由开发商配套建设造成学校产权不清、交付不及时等,建议在法规中具体规定政府在居民区学校建设中的责任,明确居民区学校建设的规划、资金和土地保障等内容。法制委员会同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将《办法(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纳入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办学条件标准,并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所需建设用地依法划拨,对所需资金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3.关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上的职责
《办法(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比例分担的具体项目,同时规定教师工资由区、县人民政府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由区、县人民政府负担。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体委员会都提出,应当强化市人民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上的职责,市财政要加大对财力薄弱区县的支持力度;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同时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上的具体责任会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而变化,不宜在法规中作过于具体的规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本条中关于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责任的规定,明确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并对财力薄弱的区县予以补助和支持,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
三、关于加强社会各方面对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仅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在法规中予以规定。法制委员会同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在第一章增加社会组织和个人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环境的规定,表述为“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在第二章增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规定,表述为:“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在第五章增加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条件的规定,表述为:“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四、关于提高学校建设标准并加强对学校的安全检查
《办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学校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本市应当从汶川地震中吸取经验教训,提高学校建设标准,并建立中小学校校舍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形成制度保障,建议在法规中增加相应规定。根据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条修改后作为《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表述为:“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要求,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同时,增加区、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五、关于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
在审议中,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法规中规定关于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法制等方面教育的内容,以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法制委员会同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表述为:“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关于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的法定职责,是提高本市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的本质要求,应当在法规中强化这方面的规定。根据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中增加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增强学生体质和精神健康的内容;在《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中增加学校和教师不得增加学生负担的内容;在《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中增加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对《办法(草案)》作了文字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