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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10-01-1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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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雷德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农村委员会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北京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以书面或者座谈会的形式,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1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并在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了广大代表和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和专家意见,并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到朝阳区、平谷区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了专题调研。此前,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作为立法起草小组成员单位提前介入,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所提出的一些意见已吸收在《条例(草案)》中。12月2日,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召开会议,依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本市1989年和1990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在提高郊区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水平、推动全市绿化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绿化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首都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使全市绿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随着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落实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总结原有法规施行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本市发展实际,制定《北京市绿化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符合“坚持科学发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总体要求,体现了绿化工作生态优先、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和城乡一体化的原则。一是按功能统筹城乡绿化资源,统一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等活动;二是明确规定了市、区县、街道、乡镇的职责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责任,落实绿地建设和管护主体,完善了义务植树协调管理机制;三是强化监督和管理,规定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绿地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的监管职责,加大了对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注重树木和绿地所有者的权益保护,合理划分民事损害赔偿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条例(草案)》符合本市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常委会审议通过。

  同时,农村委员会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包括古树名木,而且应当将森林表述为森林、林木和林地,顺序前移。为此建议《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关于绿化工作原则

  《条例(草案)》第三条中对本市绿化工作原则的表述应当突出生态优先和城乡一体化的原则,而且内容表述上也应作适当调整。为此建议《条例(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本市绿化工作应当按照以人为本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三、关于市和区县政府责任

  《条例(草案)》第四条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的规定不全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本市绿化工作中除了领导之外还应当包括组织、协调和监督责任。为此建议《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投入。”

  四、关于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

  公益林是首都生态环境的重要屏障,是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这一公益性质必须保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才能实现公益林较好的建设与保护。因此,必须建立起长效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议《条例(草案)》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具体表述为:“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合理安排生态公益林空间布局,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建立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生态公益林用地补偿,逐步提高补偿和养护标准,完善保护绿化成果的激励机制。”

  五、关于公共绿地界定

  《条例(草案)》中公共绿地的概念和范围有待明确,并且相当一部分公共绿地的使用是无偿的,绿地的维护费用也应当落实。为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章中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

  “建立公共绿地用地补偿和绿化建设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本条例所称公共绿地,包括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的公园绿地、河道绿地和道路绿地,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等河道、道路两侧的永久性绿化带,乡村公园以及其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绿地。”

  六、关于村庄绿地建设责任

  村庄属于农村社区,应当比照城市社区来确定村庄规划绿地的建设责任,《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规定,将村民委员会这一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社区规划绿地的建设责任主体不妥,实施起来将会增加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负担。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删除。

  七、关于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有关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中规划的附属绿地被侵占问题比较突出。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规划绿地被侵占,严格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十分必要。为此,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含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办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绿化工程建设档案作为建设工程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强绿化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建议增加一款作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具体表述为:“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列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八、关于绿地养护

  在绿地养护工作中,露天焚烧树叶树枝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安全隐患,《条例(草案)》中需要突出强调管护单位的防火责任。为此,建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养护规范对绿地进行管护,禁止露天焚烧树叶、树枝和枯草,做好防火工作。”

  九、关于防洪、防火抢险救灾树木损失补偿

  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引起树木损毁,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为此,建议《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因防洪、防火等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因防洪、防火等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十、关于树木砍伐

  为了防止一项工程中砍伐树木申请审批采取化整为零和规避公示监督情况的发生,有关树木砍伐需要增加行政许可程序性和公示时限规定。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一个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累计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个项目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累计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个项目砍伐树木累计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树木期间,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十一、关于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是保护绿化成果的重要措施。林业植物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和相应设备,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议《条例(草案)》第五十八条增加相应内容,具体表述为:“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和相应设备,落实经费保障和各项措施,按照林业植物检疫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十二、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第五十九条相关内容已在建议修改的《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表述,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行为,应当按照同一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为此,建议《条例(草案)》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对违反《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处以罚款的,应当限于逾期不改正且造成树木和绿地损毁的行为。为此,建议《条例(草案)》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和绿地损毁的,对管护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三章中有关绿化委员会组织、指导、服务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有关内容的条款顺序进行调整,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合并为一条作为《条例(草案)》第三章的第一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绿化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宜居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都绿化取得的成就来之不易。

  因绿化建设与保护涉及到不同主体,已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为维护好各方利益,特别是保障农民利益的实现,建议在审议《条例(草案)》过程中进一步关注下面几个问题:

  一是如何进一步加大绿化建设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巩固绿化成果,防止违法侵占绿地、损毁树木等行为发生,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如何进一步明确所有者、建设管护者和受益群体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调处理好相互关系,以便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建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首都绿化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三是如何在做好绿化建设和保护的同时,维护好农民的权益,不断完善生态补偿等政策保障机制,使农民不仅仅作为绿化事业的建设者,同时也能共享绿化成果带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