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9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共有1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5位列席代表提出了意见。总的认为,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新要求,着力解决经营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内容比较成熟,措施具体可行。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和工作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审议意见,赴朝阳区、亦庄开发区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座谈会,听取企业代表对本市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部门以及天津河北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将修正草案通过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会同财经办、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
11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扩大制度型开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更高标准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增加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制度型开放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市委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增加规定,本市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
二、关于营商环境监测评价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增加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制度,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本市完善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制度,有关部门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对本市营商环境开展数字化监测。(修订草案第六条)
三、关于规范涉企监管执法
审议和调研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就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如有的执法领域存在“同事不同标”情况,有的第三方机构协助行政机关检查时标准不一,有的行政执法缺乏温度等等。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适当,直接影响营商环境质量,建议就规范涉企监管执法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根据本市“同标同查”制度要求,规定发现相同检查内容的检查标准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整一致。(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二是规范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协助行为,规定第三方机构不得单独进入检查现场,不得单独向监管对象出具意见;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第三方机构执行统一的工作内容和标准。(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第四款)
三是根据国家关于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最新要求,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将服务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运用提醒告诫、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修订草案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四、关于政策措施的审查和评估
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及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文件拓展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建议对照予以完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中央关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的最新要求,补充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修订草案第七十五条)
需要说明的是,调研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专家顾问等各方面还就修正草案以外的现行条例部分条款提出了意见,包括有些条款的文字表述需进一步规范;有些规定,如经营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用场景建设、公司董事相关义务等,国家或本市已有更新更明确的规定,现行条例规定已经滞后或无重复必要。根据上述各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对现行条例的部分条款内容作了修改完善或删减,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鉴于此次修改涉及现行条例的条文数量较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采用修订方式进行修改。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