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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4-06-03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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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邓乃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件,分别为刘震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议案”、王月波等1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的议案”、张雪梅等2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老年人监护,尽快制定修订北京市养老服务与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的议案”、王清友等2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北京市老年人监护条例》的议案”、谭彩芝等1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议案”。

  社会建设委员会以推进社会建设领域法治建设为目标,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办理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各环节工作,积极回应代表关切,全面提高议案办理质量。一是密切与代表沟通。通过电话、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提案代表的联系。专程赴部分提案代表所在区,集中听取代表诉求,深入了解议案反映的问题。二是强化代表参与。积极邀请提案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就立法工作方案和阶段性报告征求代表意见,让代表全面、全程了解议案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三是提高办理实效。会同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议案办理方式,积极采纳议案提出的具体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研究养老地方性法规衔接和老年人监护等突出问题,吸收专业意见。5月9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对5件议案进行了审议,总体认为,议案聚焦消防安全、养老服务、集体合同等方面的重点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和解决方案,为相关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议案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北京作为首都和超大城市,人口密集且流动性大,重要国家机关和文物古建多,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聚集,大型群众性活动频繁,做好首都消防工作,维护好首都安全稳定极端重要、责任重大。随着国家和北京市消防责任体系、机构设置、执法体制的重大调整,现行《北京市消防条例》的部分内容滞后于上位法规定和实践要求,有必要加快消防条例修改工作,推动提升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提供更充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修改《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经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并于今年4月通过了立项论证,目前正在开展起草工作。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要继续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严格落实主任会议要求,针对首都消防形势特点,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强化制度措施,抓紧做好草案起草和审议准备等各项工作。

  二、关于制定《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的议案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本市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具有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快、高龄化显著、赡养负担重的突出特点,尤其是失能、失智、失独、高龄人群的照护问题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应对本市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地方立法,有必要在近年来连续开展养老服务监督的基础上,深入总结“三边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和老年健康服务相互衔接、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加快制定《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措施,推动本市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养老服务相关立法已列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正在开展《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立项论证工作。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要适应首都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形势任务,聚焦高质量立法,结合议案中提出的具体意见,总结提炼养老服务工作成熟经验,研究突出问题,提出制度性建议,为常委会立法决策提供参考。

  三、关于完善老年人监护,尽快制定修订北京市养老服务与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的议案和制定《北京市老年人监护条例》的议案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老年人在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监护相关问题,正在成为老年人及其家庭,尤其是老残一体特殊困难家庭面临的难点问题。两件议案中提出的监护机构发展滞后、监护确定程序需要细化、监护监督不足等问题,对本市养老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法定监护人的范围、确定监护人的方式、确定程序和监护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为解决老年人监护问题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但监护制度的地方立法权限需要进一步研究。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结合今年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立项论证工作,一是深入社区、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老残一体特殊困难家庭等开展调研,了解老年人在监护方面的实际需求,以及老年人监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对议案提出的建立监护登记制度、细化监护确定程序、完善监护监督机制等建议,进一步分析地方立法权限和立法空间,在相关地方立法中予以充分考虑,着力推动解决老年人监护相关问题。三是督促相关政府部门针对议案中提到的独居老年人生活照料、就医和老年人残疾子女照护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加强工作探索和政策实施,统筹研究推动解决。

  四、关于修订《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议案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集体合同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议案提出的明确立法适用范围、丰富集体协商形式、建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加强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完善争议协调机制和明确法律救济途径等六方面具体建议,对进一步完善本市集体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将修改《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列为立项论证项目。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在去年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议案中提出的具体意见,继续深入调研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全面掌握集体合同制度运行的现状和特点,梳理工作中的创新经验,查找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协商指导、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以及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集体合同备案、法律救济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分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果,根据论证情况做好相关立法工作。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刘震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议案”、王月波等1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的议案”、张雪梅等2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老年人监护,尽快制定修订北京市养老服务与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的议案”、王清友等2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北京市老年人监护条例》的议案”、谭彩芝等1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意见如下:

  一、关于刘震等代表提出的修订《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议案

  议案提出,随着国家和北京市消防责任体系、机构设置、执法体制的重大调整,《北京市消防条例》滞后于上位法要求,工作中还存在消防隐患排查不到位、消防基础设施薄弱、社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监管合力不足等问题,亟需修订消防条例,构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优化消防监管执法模式,采用现代化消防监管手段,保障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回应消防领域民生关切。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北京作为首都和超大城市,人口密集且流动性大,重要国家机关和文物古建多,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聚集,大型群众性活动频繁,做好首都消防工作,维护好首都安全稳定极端重要、责任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制定,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执法体制改革等各项要求,于2019年和2021年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两次简易修正。《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出台,并分别于1998年、2002年和2011年进行了三次修改。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协助开展了消防法执法检查,进一步推动法律法规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实施20多年来,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北京火灾形势总体稳定,但亡人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2023年“4·18”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也暴露出本市在施工安全监管、基层应急处置、消防监督检查等方面还有短板弱项,有必要加快推进《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改工作,为提升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提供更充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修改《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经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并于今年4月通过了立项论证,目前正在开展起草工作。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要继续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严格落实主任会议要求,针对首都消防形势特点,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强化制度措施,抓紧做好草案起草和审议准备等各项工作。

  二、关于王月波等代表提出的制定《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的议案

  议案提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破解我市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固化创新经验和发展成果,推动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议制定《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明确各方责任、优化多元供给、加强监督管理,为全市养老服务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本市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具有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快、高龄化显著、赡养负担重的突出特点,尤其是失能、失智、失独、高龄人群的照护问题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应对本市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地方立法,有必要在近年来连续开展养老服务监督的基础上,深入总结“三边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和老年健康服务相互衔接、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加快制定《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措施,推动本市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养老服务相关立法已列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正在开展《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立项论证工作。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要适应首都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形势任务,聚焦高质量立法,结合议案中提出的具体意见,总结提炼养老服务工作成熟经验,研究突出问题,提出制度性建议,为常委会立法决策提供参考。

  三、关于张雪梅等代表提出的“完善老年人监护,尽快制定修订北京市养老服务与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和王清友等代表提出的制定《北京市老年人监护条例》的议案

  议案提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在权益保障方面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失能、独居、残疾、空巢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成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的难点痛点,实践中存在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监护登记与管理制度缺失、社会监护服务不足等问题,建议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予以解决和规范。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监护相关问题正在成为老年人及其家庭,尤其是老残一体特殊困难家庭面临的难点问题。两件议案中提出的监护确定程序需要细化、监护机构发展滞后、监护监督不足等问题,对本市养老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法定监护人的范围、确定监护人的方式、确定程序和监护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为解决老年人监护问题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但监护制度的地方立法权限需要进一步研究。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结合今年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立项论证工作,一是深入社区、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老残一体特殊困难家庭等开展调研,了解老年人在监护方面的实际需求,以及老年人监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对议案提出的建立监护登记制度、细化监护确定程序、完善监护监督机制等建议,进一步分析地方立法权限和立法空间,在相关地方立法中予以充分考虑,着力推动解决老年人监护相关问题。三是督促相关政府部门针对议案中提到的独居老年人生活照料、就医和老年人残疾子女照护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加强工作探索和政策实施,统筹研究推动解决。

  四、关于谭彩芝等代表提出的修订《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议案

  议案提出,现行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要,为适应本市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发挥好集体合同制度作用,亟需对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修改情况,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的整体情况,提炼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快修订《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集体合同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议案提出的明确立法适用范围、丰富集体协商形式、建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加强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完善争议协调机制和明确法律救济途径等六方面具体建议,对进一步完善本市集体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将修改《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列为立项论证项目。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在去年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议案中提出的具体意见,继续深入调研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全面掌握集体合同制度运行的现状和特点,梳理工作中的创新经验,查找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协商指导、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以及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集体合同备案、法律救济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分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果,根据论证情况做好相关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