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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4-06-03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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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程晓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3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民宗侨外委员会作了修改情况的报告,共有1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大家总体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较好地回应了外商投资企业关注的各方面问题,展现了北京外商投资工作的优势和特色,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本市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对进一步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和部分条文表述提出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开展了相关调研和征求意见等工作:书面征求市委依法治市立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天津河北人大法工委意见;再次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向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立法解读并征求意见;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商会意见建议;召开部门座谈会,就修改内容听取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和市高院、市检察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5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补充规定国家吸引外资政策措施

  政协协商意见提出,202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提出了一些最新的、更有力度的吸引外资政策措施,应当将这些政策通过条例予以固化,更好服务于本市外商投资工作。据此,法制委员会在认真研究最新国家政策文件精神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作出规定,表述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

  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对本市金融扩大开放政策作出相关规定,表述为:“本市按照国家关于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在本市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保险机构。” 

  二、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构建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但仅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职责作了规定,没有涉及其他主体参与的内容。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治建设顾问、商会建议,要明确商会协会、市场化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主体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对商会协会、外商投资服务机构等开展服务活动作出规定,表述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

  “本市鼓励设立外商投资服务机构,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投资环境评估、产业链配套等市场化专业服务。” 

  三、完善法律责任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协商意见提出,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对有关主体的行为规范设定相应法律责任,更好与各章行为规范和义务要求相呼应,增强立法的约束效果。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梳理,在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基础上,补充、调整了部分违法行为的表述,并与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

  此外,还根据有关意见,对投资性公司注册登记、外国投资者合法收入自由流动、涉外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公开、数据出境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完善,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