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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4-06-03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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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3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农村委员会作了修改情况的报告,共有2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总的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一审意见,完善了促进本市乡村振兴的重要制度,体例更加合理,措施更加明确,内容更加成熟。同时,就乡村产业用地保障、乡村教育医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监督检查等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工作建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村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部分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就重点问题开展调研座谈,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书面征求了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市有关部门、各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天津市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通过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

  5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乡村产业用地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村庄规划中明确建设用地点状布局相关内容,增强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据此,法制委员会根据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建议在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表述为:“涉农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村庄空闲地等整理,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满足乡村振兴用地合理需求。”

  二、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

  有法制委员会委员和主管部门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漏洞还不少,应当强化监督指导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针对本市乡村两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在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集体财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依法对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等进行监督指导。”

  三、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细化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有关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和市委相关文件精神,与国务院《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衔接,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后调整为第一款,表述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生态产品价值考核的纵向、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同时,将第一款修改后调整为第二款,表述为:“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统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和动态监测,制定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完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科学核算生态产品价值,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和相应的工作机制。”删去该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