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废止《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