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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实行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制度

日期:2022-05-25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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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一审。该《条例(草案)》规定北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共享制度。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本市大数据管理有关规定,共享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据《条例(草案)》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包括农用地分类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回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情况、关停退出企业情况、地块污染状况、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情况等内容。
  《条例(草案)》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分类管控。《条例(草案)》规定北京市推行农业绿色发展,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制定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及废弃农膜回收网络的建设管理规范。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组织建立回收网络,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其他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责任。禁止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应用于种植食用农产品。经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加强巡查、检查,对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周边、集中污染防治设施等公共区域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督促开发区内工业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对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并开展自行监测。生产时间不足五年的,应当至少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生产时间五年以上的,每两年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当排查原因,提高监测频次,并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露和污染扩散。自行监测数据应至少保存五年。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对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未利用地被污染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清除污染并恢复原状。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清除污染并恢复原状。
  《条例(草案)》还规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据介绍,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约占72.4%,建设用地约占24.7%,未利用地约占2.9%。该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成立了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土壤污染综合防控工作小组,制定了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分解工作计划,基本建成了覆盖全市各类用地的土壤监测网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实行严格保护,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采取种植结构调整、休耕轮作、优化施肥等措施,同时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监测,产出农产品抽检全部合格,有效保障了食用农产品安全。创新开展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筛查工作,已完成7000余家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筛查、380余个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其中需要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块,有序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十三五”时期开展的土壤调查和监测表明,该市土壤环境状况良好,土壤环境质量较为稳定,整体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