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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2021-07-29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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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拒绝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导盲犬乘坐公共交通或进入公共场所被拒的事件近年来屡有发生,将来这样的行为在本市或将承担法律责任。昨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稿提出,如拒绝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将被责令改正,甚至警告或通报批评。

  草案一审稿曾明确提出,视力残疾人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审议时有意见认为,为保障规定落地实施,对拒绝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使用公共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应当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二审稿中特别增加,对违反规定拒绝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随着老年人口比重的不断上升,市民群众对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的需求也日益增加。想在厕所安装防滑地垫、想在墙上安装辅助行走的扶手、想拓宽门洞方便轮椅进出……二审稿中增加规定,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申请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区政府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残疾人代表曾在审议中提出,残疾人在使用无障碍停车位时,若无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引导,将会出现使用不便等实际困难。为此,二审稿补充规定,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应当出示肢体残疾人证。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引导,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高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