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完善规则,发挥破产制度功能
8月25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对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出现破产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即连带个人债务人的破产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专家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有效防范利用个人破产逃废债务,发挥破产制度功能,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充实对连带个人债务人行为的限制规定,明确连带个人债务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离开住所地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出境,并应当遵守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义务。同时,增加了关于豁免财产的规定,并完善对连带个人债务人监督考察的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破产申请提出后至人民法院受理前,债务人的财产存在贬值或者被恶意转移等紧急情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中止执行或者保全措施;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有的地方、单位和专家建议,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明确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财产给予临时保护,以保证破产程序有序进行。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临时中止执行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不得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
有的地方、单位和专家提出,破产财产清偿顺位的安排,应当充分体现人身权益优先于财产权益的原则。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删去关于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债权除外的规定,同时增加连带个人债务人欠付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