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从事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有买卖以外的其他禁止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其他规定之一,未按照规定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