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解析
- 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020-05-21
- 全面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2020-05-21
- 加强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2020-05-21
- 未按照规定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0-05-19
- 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 实现执法信息共享 2020-05-19
-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查处 2020-05-19
- 依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020-05-19
- 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020-05-19
- 禁止下列行为 2020-05-19
- 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和数据库 2020-05-19
- 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020-05-19
- 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 2020-05-19
- 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020-05-19
- 本市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2020-05-19
- 以收容救护为名从事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020-05-19
- 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 应采取下列措施保护野生动物 2020-05-19
-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2020-05-19
-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 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