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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审议民法典草案 马一德代表表示 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民事立法创举

日期:2020-05-25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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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人大代表审议民法典草案 马一德代表表示 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民事立法创举

  作为今年全国两会的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昨天,北京团的代表们围绕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大家一致盛赞这一中国特色民事立法典范。

  马一德代表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凸显“人法”本质

  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以全国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的身份参与了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的研讨和起草工作。在他看来,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对民法典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凸显了民法作为“人法”的本质,有助于改变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马一德说,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是世界民事立法的创举。周全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既彰显了中国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也体现了宪法的立法精神。

  人格权编强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马一德认为,隐私权是人格尊严的核心,是一个人社会人格的关键。隐私一旦遭到侵害具有不可逆的特点。民法典草案将“生活安宁”纳入其中,更是对隐私的周全保护。

  此外,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义务,对刑事法律难以调整的行为加以规制,为权利人提供了寻求民事救济的基础。

  马一德直言:“有人认为民法典草案就是把此前民法领域的法律搜罗在一起,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他解释说,编纂民法典草案并非是对之前民事法律规范的简单堆砌与直接整合,而是对既有法律规则进行适应社会变化的修改、补充与完善。但这并不意味着推倒重来,而是将现有的民事立法体系化,尤其是要根据民法典草案的逻辑体系和价值体系,对纳入民法典草案中的单行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在马一德看来,民法典草案的通过将会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里程碑,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之一。(张蕾)

  高子程代表

  民法典对外贸投资会有强大推动力

  “民法典草案能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效健全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表示,草案的出台,将对外贸投资有强大推动力,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高子程说,民法典草案吸收了世界法治文明的先进成果,追求系统性和开放性并重的风格。相较于德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植根中国国情,弘扬传统道德,体现民族精神,进行了诸多创新性探索,为世界各国提供了新的民法典样本,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提供了中国经验、中国方案。草案问世,对司法文明公平正义推力巨大,为依法有序调整民商关系,化解减免社会矛盾,强化权利保护,提供了刚性完善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草案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基本法地位。高子程说,草案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昭示诚信原则,可以满足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多元司法需求,有助于推动形成崇尚创新、鼓励创造、保护产权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在全社会培植守信践诺的契约精神,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石,亦是维护外企合法权益、推动外企投资和贸易的强劲动力。

  高子程建议,民法典草案颁布之后,所有的法律人,特别是民事审判的法官队伍和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宣传普法力度,使得这部法典的立法初衷能够得以实现并落地生根。另一方面,民事裁判的审判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也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司法能力和职业能力,以便准确理解立法原意,力争做到公平公正,从而实现法典的立法初衷。(叶晓彦)

  厉莉代表

  民法典姓“民”彰显以民为本

  “我自己就是一名从事商事审判的基层法官,对民法典草案十分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表示,民法典草案审议通过后,司法机关将紧锣密鼓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编纂工作。对于民法典草案中一些新规定,还有待于司法实践中结合实际情况去探索实践,总结更为具体的裁判规则。

  厉莉表示,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体现了新时代特点。

  “我最关注的是合同编的相关条文。”厉莉说,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而合同编则是商事法律规范最集中的体现。合同编回应了很多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立法供给问题。比如适应新时代契约订立的特点,明确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

  厉莉说,合同编中她最关心的是借款合同章节,当中最大的亮点是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这对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具有里程碑意义。

  不仅如此,厉莉还关注了物权编中的内容。比如在建筑物业主权利保护方面,草案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此外,草案规定政府、居委会应对设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给予指导协助,推动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有利于让资金不再“沉睡”。(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