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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大会主席团:

  1月16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共有181位代表提出了385条意见、建议;其中对具体条文的意见、建议129条,同类合并后归纳为86条。代表们总体认为,制定非遗条例对于传承北京历史文脉、增强文化自信、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新部署、新要求,针对本市具体情况,补充细化上位法,总结提升实践经验,立法思路明确,措施具体可行。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内容比较成熟。同时,代表们也围绕非遗的认定、代表性项目的评审、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后继人才的培养、非遗的宣传展示交流、非遗的合理利用和发展、法律责任等问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1月17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按照尽量吸收、采纳代表意见的原则,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改情况

  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共修改了52处,涉及草案的25个条文。

  (一)草案第十一条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遗保护作出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遗保存的行为,如在调查中提供线索等,也应当予以奖励。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鼓励和奖励的范围扩大到保存工作。

  (二)草案第十四条授权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代表性项目记录的标准和工作程序。有的代表提出,记录标准和工作程序的制定,应当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记录的标准和工作程序,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三)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从调查发现的非遗项目中,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有的代表提出,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当有权提出项目建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中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用于创作、展示和教学的传承场所。有的代表提出,政府提供的场所应当用于主要的传承活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项修改为“提供用于代表性项目的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等活动的传承场所”。

  (五)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义务、职责的情况定期组织评估。有的代表建议明确“定期”的具体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的评估,不仅应有时间要求,还应有标准、程序,是一套完整的制度,建议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义务、职责的情况组织评估。

  (六)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政府应当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址以及疏解腾退空间等,为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等提供场所。有的代表提出,“疏解腾退”是临时性措施,不宜在法规中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表述。

  (七)草案第五十七条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该条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有权机关”表述不准确;该条所列行为有些可能构成犯罪。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条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有权机关”,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八)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对歪曲、贬损非遗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五十九条中增加“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歪曲、贬损等行为”“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表述。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有些代表提出,应当在条例中明确对非遗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非遗本身是否适用知识产权保护,各方面有不同认识;对于使用非遗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当依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因此,条例仅作了衔接性规定。

  (二)关于贯通培养项目

  有些代表提出,草案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贯通培养项目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建议不在法规中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非遗后继人才的培养是本市非遗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间实施贯通培养是近年来本市拓展传承方式,将非遗技艺传承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益尝试,有一定的实践基础,积累了一定经验,建议予以保留。

  (三)关于传统中医药的适用

  有些代表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对中医药类非遗的保护规定。法制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传统医药属于本条例所称的非遗,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同时,考虑到传统医药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国家的非遗法规定,对传统医药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不再增加有关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些代表提出,草案中法律责任规定较少,力度不足。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项法规属于促进型立法,立法目的是保护、抢救、发展,规定的主要是促进、助成性的措施,这类法规一般不设置太多的法律责任。目前草案规定的四条法律责任,主要是与非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作了衔接的规定。

  审议中,代表们还对非遗的保护、保存提出了一些工作性建议,如建设非遗展示中心、非遗网站,防止非遗利用过度商业化,规范和保障“非遗进校园”,进一步研究传承人研修研习工作,加强对青年传承人的培养,进一步研究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加强对非遗文化和科学内涵的挖掘、收集、整理、宣传,鼓励非遗文化走出去,在非遗保护中发挥市场作用,支持社会参与等等。对这些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建议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予以关注研究。还有一些代表对法规的落实提出了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建议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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