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九大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传承好非遗,对于延续历史文脉、传承中华文明、凝聚民族情感、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非遗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表重要讲话,做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任务。党中央出台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等若干政策文件。这些重要论述和决策部署,为做好非遗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北京有3000多年的建城史和800多年的建都史,传承积累了极其丰富的非遗资源。截至2018年6月底,全市已普查非遗资源1.2万余项,其中昆曲、京剧等11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声、抖空竹等126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北京琴书、彩塑京剧脸谱等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273项,北京面人、拉洋片等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909项。这些非遗展现了北京的地域特色、文化基因和历史文脉,是北京历史文化的生动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张金名片,传承保护好这份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首都的职责。《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规划》提出,把北京建设成为“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历史文脉与时尚创意相得益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保护传承好非遗是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非遗也是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首都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宝贵资源。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颁布实施以来,本市在非遗保护、保存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增强了非遗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迫切需要根据本市实际,制定一部具有北京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二、立法过程
2017年11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9次主任会议讨论并同意制定《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起草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市政府起草。法规立项后,市政府根据立项论证确定的思路,积极开展起草工作,广泛征求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行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代表、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就重点问题,多次征求文化和旅游部非遗司的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于2018年7月1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阶段: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8年7月、9月、11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聚焦问题,进行了多次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的意见;还就法规草案文本征求了语言文字专家的意见。
在此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三级代表联系机制和大会前各代表团集中活动,两次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还报请市委在市政协开展了立法协商,市政协党组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组织专家组研究论证,提出了268条意见建议。
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意见、政协立法协商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三阶段:向市委常委会汇报。2018年11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草案的有关立法工作情况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汇报。市委常委会要求,要根据本市非遗的实际情况加强保护和传承,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18年11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
三、立法思路
条例起草从本市非遗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以下立法思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新部署、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了若干政策文件,明确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条例的起草着力贯彻落实这些新部署、新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完善各项制度机制,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非遗保护,让保护成果为人民群众共享。二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各项保护措施中,倡导文明守信、坚持民主公开、强化规则意识,体现鲜明的当代价值导向。三是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采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支持非遗融入现代生产生活。四是坚持交流互鉴、开放包容。立足全国文化中心的城市功能定位,在非遗保护方面充分发挥凝聚荟萃、辐射带动、展示交流等功能。
(二)细化补充非遗法,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非遗法明确了非遗工作的总体要求,建立了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传播等制度,为非遗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非遗法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地方加以细化;有些内容,如建立地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明确授权由地方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制度,如项目保护单位制度,非遗法未作规定。另外,本市非遗工作的一些经验做法,如“非遗进校园”“非遗进社区”等,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和推广。
(三)解决本市面临的特殊问题,突出北京特色
北京是国家首都、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文化中心,三种定位叠加,使本市非遗的传承发展面临特殊的机遇和挑战。
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北京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具有历史悠久、博大精深,多元融合、博采众长的特点。这些非遗延续着北京的城市历史文脉,凸显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好这些非遗,是我们责无旁贷的历史责任。当前,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为本市非遗的传承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历史机遇;首都城市文化、科技、人才等资源聚集,国内外文化交流频繁便利,也为非遗的传承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与此同时,作为首都特大城市,非遗保护也面临特殊的挑战。经济社会发展迅速,非遗所依存的人文和自然生态环境更易受到影响和破坏;人口快速流动,信息获取渠道极大丰富,一些非遗受众持续减少;生活成本高,传承缺乏场地、学徒收入低,“没人、没钱、没销路”是传承人普遍面临的问题等等。条例草案着力加大扶持力度,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一条,分为总则、调查与保存、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分类保护、传播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法规名称
非遗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为了体现党和国家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方针,非遗法从法律意义上区分了“保存”和“保护”,即对所有的非遗均予以保存,对其中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予以保护。条例草案遵循上位法的这一思路,将法规名称确定为《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涵盖保存、保护两方面的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关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非遗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非遗的保护、保存要靠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同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条例草案构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一是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对非遗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明确文化和旅游部门是主管部门,并根据非遗门类多、涉及政府部门多、政策资源分散的实际情况,将目前加强工作统筹比较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在法规中予以明确。二是鼓励成立非遗相关行业组织,开展非遗研究、宣传及行业服务、自律和维权等活动。三是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至第十一条)
(三)关于调查和保存
非遗调查和保存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持续开展非遗调查,目的是摸清本行政区域内非遗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在此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措施予以保护。条例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强化了调查和保存的相关工作要求。一是明确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遗进行调查,建立全市统一的非遗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二是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三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调查,并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的非遗调查作出指引性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四)关于代表性项目名录
非遗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有利于突出保护重点。非遗法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程序作出了规定,同时要求省级政府建立地方代表性项目名录。目前本市已经建立了市、区两级名录,但项目评审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条例草案根据非遗法的授权,规范了市、区两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传承和分类保护
对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条例草案建立和完善了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后继人才培养、分类保护等制度和机制,推动代表性项目活态传承。
关于代表性传承人。人的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核心。上位法确立了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条例草案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统一规范了市、区两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认定程序、权利义务及动态管理,同时明确了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措施。(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关于项目保护单位。项目保护单位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实践中具体承担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工作。目前,本市已经认定了325家项目保护单位,但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条例草案明确了项目保护单位的条件、认定程序、职责及动态管理,同时鼓励符合条件、愿意承担保护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成为项目保护单位。(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关于后继人才培养。为了加强非遗专业人才培养,条例草案在非遗法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带徒传承的基础上,拓展丰富了传承方式。一是将非遗技艺传承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间实施贯通培养;对非遗相关专业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二是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研修研习培训,提高传承人群的综合能力。(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
关于分类保护。非遗各门类之间差异大,需要分类采取措施,精准扶持。条例草案将分类保护作为立法重点,根据本市非遗的存续状态,规定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措施;根据非遗的项目类别,对突出体现古都文化、京味文化的老字号传统技艺、传统工艺、传统表演艺术等非遗,分别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
(六)关于传播和发展
非遗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实践,广泛传播非遗,提高群众对非遗的知晓度和认同度,才能为非遗的传承发展提供社会条件。同时,非遗也只有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生产生活的变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才能焕发新的生机活力。
为了加大对非遗传播和发展的支持力度,条例草案规定:一是政府应当结合传统节庆、民俗、国际交往等活动,宣传展示非遗,并采取措施为非遗传播提供场所;二是有关机构、公共场所、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非遗传播活动;三是对促进“非遗进校园”“非遗进社区”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四是政府采取搭建合作平台、建立消费促进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促进非遗的传播、合理利用和发展;五是对开发利用非遗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六是鼓励非遗交流互鉴,推动建立健全京津冀非遗保护协同发展机制,鼓励其他地区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
各位代表,为了方便审议,已为大家提供了相关参阅材料。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
-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