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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违建拟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阻挠执法可拘10日

日期:2018-11-22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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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今后违建拟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阻挠执法可拘10日

  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今后,违法建设将不得使用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妨碍、阻挠违建查处的可被拘留。同时,本市将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精简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

  副市长殷勇介绍,去年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是本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有必要依照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订。草案修订在制度设计时充分体现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及党中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重点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固化了本市营商环境改善和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

  总规实施情况将每年体检

  为提高总规和各级各类规划实施的科学性,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年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体检,每五年进行全面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体检、评估报告,并将体检、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

  此外,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修改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同时,针对规划编制体系变化引入城市设计的要求。城市设计编制层级包括市、区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及专项城市设计。各层级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日内核发

  殷勇介绍,为进一步巩固营商环境改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条例草案拟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意味着获得用地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已不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此外,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多规合一的协同平台工作机制,制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不再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相关要求纳入规划综合实施方案。

  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土地权属、规划指标、城市设计要求、市政交通条件、供地方式、建设时序等内容。对符合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要求的,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工程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并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限制性规定和法律责任。

  工程竣工可联合验收

  殷勇介绍,条例草案减少了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材料的不确定性要求。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实现上述信息的内部推送和交换。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要求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同时对申请材料不再保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兜底性条款。

  此外,还将构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机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实现一次申请、集中验收、统一确认,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未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将被罚款

  配套设施方面,对未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城镇居住建设项目,条例草案明确了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对应建未建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建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应建部分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应移交未移交的,将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可直接收回,并处相应罚款。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条例草案拟规定,违法建设非法占用土地,破坏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违建不得使用市政公用服务

  今后,违法建设将不得享用市政公用服务。条例草案拟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查验规划许可证件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违规提供服务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已办理相关服务手续或提供服务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以违建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执照。

  此外,将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执法机关应将违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可依规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阻挠妨碍执法可拘10日

  今后,不配合执法的行为将可依照妨碍公务进行处罚。条例草案拟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拒绝、妨碍、阻挠执法部门进入现场,闯入、强行进入或破坏已查封的现场的,公安机关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任何个人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高枝 武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