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 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10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中共北京市委提出了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批准的改革方案,坚决把改革蓝图转化为生动实践,务求实效,做好改革配套衔接的地方性法规立、改、废工作。
按照中央精神和市委部署,为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特别是要保持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及时明确有关问题,是必要的、可行的,有利于强化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精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起草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2018年11月15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决定(草案)的内容
决定(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考虑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了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改革同样面临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是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是实施《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要及时启动相关程序。决定(草案)规定:实施《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是决定(草案)还对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重点领域工作。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