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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日期:2018-11-2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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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 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的要求,通过立法推动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城市安全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起草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并于2016年4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政府职责,构建气象灾害公共治理体系;二是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为公共治理提供数据支撑;三是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强化规划宏观调控功能;四是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制度,为防灾减灾救灾服务;五是倡导科学预防,加强气象灾害隐患治理;六是完善法律责任,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2016年5月、7月,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在二审阶段,有关方面对“霾”是否纳入气象灾害存在意见分歧,争议的焦点是气象部门的“霾”预警与环保部门的空气重污染预警不一致,容易造成混乱。2016年11月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大家总的认为,本条例经过反复修改已比较完善,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明确的思路,提出了解决办法,符合通过立法推进气象灾害综合防治和体制机制改革的目的,为进一步治理城市病、建设和谐宜居之都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对“霾”是否列入条例中的气象灾害定义存在较大意见分歧。12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由于对“霾”是否列入条例仍有不同认识,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12月22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暂缓该条例的表决。此后,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一直关注国家、本市相关政策标准的制定、修改及工作进展情况。2017年,经原国家环保部牵头商国家气象局研究,两部门已形成会商发布机制。从我市现状来看,目前气象部门发布天气预报,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会商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已经是部门间认可的作法,统一发布制度已经固化。2018年5月至8月,法制委员会先后开展专家咨询和调研活动,与市气象局、市环保局进行沟通、研究,结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新要求完善了条例草案的相关内容,并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11月13日、15日,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该法规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表决。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规名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的名称是《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而其直接上位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为了保持本条例与上位法一致,应当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对本条例名称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气象灾害定义

  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关方面对“霾”是否列入条例中的气象灾害定义存在意见分歧。法制委员会认为:近两年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气象局就“霾”的预报预警问题已经达成共识,目前气象部门不发布“霾”的预警,政府统一发布制度已经固化。经过慎重、全面考虑,建议删去草案修改二稿第二条关于气象灾害的定义中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关于“霾”的表述。(草案修改三稿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三、关于应急避险场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应急避险场所的内容应当更全面一些,要加强避险意识,遇到灾害时确保应急避险场所发挥作用。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防灾减灾救灾的要求,加强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维护,引导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准备十分重要,建议在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要求和相关规划,制定本区域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维护和使用方案,并与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对公民应急避险的宣传和指导。”(草案修改三稿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对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三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修改三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