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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日期:2018-06-01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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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开“黑车”载客被罚两次将暂扣驾驶证

  昨天,《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明确,对无证从事巡游出租车业务、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的“黑车”,扣押车辆并处以罚款,如司机被处罚两次还将被暂扣驾驶证。这项法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五类行为被纳入非法客运范围。其中包括,假冒巡游出租车的,俗称“克隆出租车”;无证从事巡游出租车业务的;无证从事预约出租车业务的;无证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业务的;从事“黑摩的”业务的。

  ■屡教不改“黑车”司机将被扣押驾驶证

  《规定》明确,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擅自从事或组织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客运经营的,将采取罚款、扣押车辆等措施。

  《规定》提出,驾驶人员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执法部门处罚两次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被执法部门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部门承担扣押期间保管费用

  被扣押的车辆属于拼装车或者被扣押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由执法部门移送公安交管部门收缴,强制报废;车辆在被扣押期间达到报废标准,经公安交管部门公告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认领并在三个月内自行报废车辆;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公告认领。通知车辆所有人或者公告后三个月内仍无人认领的,由执法部门交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予以报废。

  《规定》提出,执法部门依法承担扣押期间的费用,自扣押决定解除之日起,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克隆出租车”和“黑摩的”将被没收

  考虑到“克隆出租车”伪装性强,“黑摩的”普遍车况差、安全系数低、社会危害大,《规定》设定了没收车辆的强制措施,以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打击力度。

  此外,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建立非法客运举报制度

  《规定》新增一条内容,“本市建立非法客运举报制度,并对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机构和方式,执法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立案调查;经调查举报属实的,及时查处。”

  ■《规定》删去没收小客车指标措施

  《规定》提出,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另外,此前的草案一审稿曾规定:“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达到两次以上的本市小客车,车辆出售、报废后,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外埠车辆,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这在当时引起热议,《规定》最终删去了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