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重要发布 > 专题 >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 会议文件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表决稿)

日期:2018-06-0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表决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客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客运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客运经营。

  第三条 禁止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专用号牌、营运标识和设施,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违反前款规定,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四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非法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予以没收。

  第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条 驾驶人员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执法部门处罚两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执法部门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因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没收的车辆和物品,由没收车辆或者物品的执法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对罚没物品的处理规定依法处置。

  第十条 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属于拼装车或者被扣押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强制报废。

  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在被扣押期间达到报废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认领并在三个月内自行报废车辆;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公告认领。通知车辆所有人或者公告后三个月内仍无人认领的,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交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予以报废。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在作出扣押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扣押车辆知情书》,告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非法客运经营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区域管理现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提高行政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客运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强化客运经营者遵守客运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引导公众乘坐合法经营车辆、配合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非法客运举报制度,并对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机构和方式。

  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立案调查;经调查举报属实的,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表决稿)》的说明

  ──2018年5月 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5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上,有1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总体上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根据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

  一、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本市应当建立较完备的非法客运举报制度,包括: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鼓励社会公众进行举报、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查处等具体内容,以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表述为:“本市建立非法客运举报制度,并对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机构和方式。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立案调查;经调查举报属实的,及时查处。”(表决稿第十四条)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中的“和其他车辆”修改为“等车辆”(表决稿第八条);将第十一条“告知当事人应当及时接受处理”中的“应当”删除(表决稿第十一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处以罚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明确罚款的具体数额。法制委员会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对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规定了近十条的法律责任,对不同的违法情形分别作出了不同额度的处罚规定。本条规定是为了保持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保证执法力度所作的衔接性条款,建议不作修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应当提高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八条中的罚款额度,扩大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范围,加大惩治力度。法制委员会认为,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过罚相当原则、实际执法效果等因素,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没收、扣押车辆、暂扣驾驶证和罚款等多种措施,已经体现了从严查处、严厉惩治的思路。因此,建议对相关条文不作修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针对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执法责任的,应当增加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对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履职进行责任追究,已经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因此,建议在本法中不增加相关内容。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