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法规修改 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纳入立法 上路车排放不合格将处罚司机
包括北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内的七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的法规“打包”进行了修改。其中北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新增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重污染应急预案将适时修改、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等等都纳入立法。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于制定时间早于上位法的制定或者修订,存在着管理权限、管理措施、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 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包括《北京市大气污染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此次进行了“打包”修改,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据介绍,这些修改主要涉及四大类,包括根据上位法规定,增加了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内容;删去了部分与上位法不一致或重复性内容;对照上位法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根据本市管理实际,增加、调整部分内容。
污染物协同控制纳入立法
此次针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的修改最多。其中,修改后的条例将“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纳入立法。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同时明确了乡镇一级政府的防控责任。规定市政府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和乡镇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重污染应急预案将适时修改
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机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订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增加规定,应急相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针对汽车排放污染物不合格的情况,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对车辆驾驶人的罚则。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法规此前就有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超过一个检测周期处五百元罚款。
部分罚款额度上限翻10倍
对照上位法,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法律责任部分涉及的28项条款进行了修改。内容主要包括提高罚款数额上下限,增加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比如,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针对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同时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而此前罚款数额仅为1万以上10万以下。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高额罚款。
其他法规修改亮点
立法明确全市各级建立河长制
此次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将本市已经实施并收到很好效果的河长制内容纳入立法予以明确。条例新增规定,本市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同时,在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还增加了对向水体排放可溶性剧毒废渣、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单位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管理要求。(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