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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今一审 电动自行车上路须登记上牌

日期:2018-03-29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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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今一审 电动自行车上路须登记上牌 共享单车押金拟设专用账户 驾超标电动自行车拟罚500并缴车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本市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全环节管理。今后,电动自行车须登记挂牌方可上路,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拟罚500元并面临缴车。此外,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纳入销售目录进行公示,消费者购买目录内产品,可以当场办理登记上牌。

  四类车型

  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法律上的“非机动车”与人们概念中的“非机动车”含义不尽相同。 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陈永解释说,此次条例草案中规定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此外,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本市非机动车立法调整范围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于社会反映较多的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并不属于本法规调整范围。

  合格电动车

  将公示目录带牌销售

  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挂牌上路的政策,规定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在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同时,本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此外,针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或者已登记而未悬挂号牌的,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当场扣押违法车辆,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为了便于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公示,对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市民可以放心购买。同时要求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列入本市产品公示目录的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不仅如此,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登记,规定本市对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推行带牌销售,销售者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可以当场为购买人办理登记,购车人则不需另行办理,具体办法将向社会公布。

  超标电动车

  登记被拒可以退换货

  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为购买人办理退换货。与此同时,针对网购买车的消费者,草案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对销售者实行实名登记,明确销售责任并采取措施确保通过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与此同时,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条例草案规定,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管、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已售出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工商部门可以责令销售者召回。

  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对于驾驶拼装、改装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对车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针对本条例实施之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拟规定3年的过渡期,并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期间,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为车辆悬挂临时标识。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将面临扣留车辆及最高50元罚款的惩罚。

  在楼道充电

  最高拟罚500元

  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禁止加装蓄电池或者改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同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区域为车充电的,由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其他规定

  共享单车 押金拟设专用账户

  针对发展迅速的共享单车市场,条例草案也对其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要求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承租人违法驾驶、停放等行为的社会投诉举报;并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对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社会关注的共享单车押金难退问题,草案中拟要求租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快递外卖用车将出管理措施

  针对快递、外卖行业常用的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以及电动摩托车,条例草案明确了其机动车的属性,并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与此同时,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措施将由市政府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另行制定。

  与此同时,针对快递、外卖等行业人员驾驶非机动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如果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违规改装,或出现妨碍安全驾驶等行为,根据内司委建议,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对违法行为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对违法车辆予以收缴。

  独轮车、平衡车上路最高拟罚50元

  针对目前不少上班族选择独轮车、自平衡车作为代步工具上路的问题,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违反此项规定的,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李洁)

  9类区域非机动车禁停

  ●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区域;

  ●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车行道;

  ●消防通道及其周边影响客流、车辆集散安全的一定区域;

  ●盲道及其周边影响残疾人通行的一定区域;

  ●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影响车辆转弯的一定区域;

  ●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安全的一定区域;

  ●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一定区域;

  ●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一定区域;

  ●其他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