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克隆出租等五类行为纳入非法客运
为加大对非法客运的惩治力度,本市拟立法恢复、增设对黑车拉活的“扣押”“没收”查处手段。同时,本市拟规定,本地黑车拉黑活超两次,其小客车指标不予更新,而外埠黑车在京拉活,一年内禁止在京上路。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一审。
草案中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禁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客运经营,并将五类行为纳入非法客运的范围。其中包括假冒巡游出租车的,俗称“克隆出租车”;无证从事巡游出租车业务的;无证从事预约出租车业务的;无证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业务的;从事“黑摩的”业务的。
为防止出现“边交罚款、边干黑活”的情形,草案对非法客运行为设定了“扣押”“没收”的查处手段。其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的;擅自从事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等预约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除了罚款处罚,还将采取扣押车辆的措施。
同时,考虑到“克隆出租车”伪装性强,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的“黑摩的”普遍车况差,安全系数低,社会危害大,草案设定了没收车辆的强制措施,以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打击力度。
为加大打击非法客运力度,对违法者进行有力的威慑,草案对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本市车辆和外埠车辆,分别在办理车辆更新指标和进京通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其中规定,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达到两次以上的本市小客车,车辆出售、报废后,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外埠车辆,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拟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供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制度。
此外,为提高发现非法客运的几率,形成社会共治的治理模式,草案拟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非法客运经营举报机制,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