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有1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四审稿中“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表述修改为“规划国土”;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负有停车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在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中增加“情节严重的,并处每个泊位5000元罚款”;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转包”的内容。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