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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日期:2018-03-30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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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7年7月20日、9月21日和11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已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在立法过程中,市交通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法制办等部门,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现场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三级代表联系群众机制”征求了16个区的三级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10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会作了专题研究。11月15日,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停车立法的汇报,并强调立法要体现党的十九大精神;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和规范作用,既管当前、也管长远,显示制度预期;要将停车服务与管理纳入治理“大城市病”、保障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大局中统筹考虑;坚持社会治理的立法导向,适度满足居住停车,从严控制出行停车。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还强调,立法的同时就要抓典型、立示范,待条例通过一段时间后就要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条例的落实,保证法规的实施效果。11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共有1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认为这次条例的制定反复征求和充分吸收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集中了大家的智慧,条例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围绕停车泊位供给原则、停车收费、信用奖惩、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执法力度及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2月15日,主任会议对条例进行了讨论,考虑到停车立法社会关注度高,为更加广泛地凝聚共识,拟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在此之后,法制办会同城建环保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委等部门,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建议中有关机动车停车的意见、涉及机动车停车内容的舆情,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了梳理和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了条例内容。

  2018年3月2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三审稿进行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规的操作和实施

  关于法规的可操作性,有的委员提出三审稿中有的条款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出台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区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是对已经制定了配套办法的,如公共停车场服务规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机械式及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规范、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停车诱导系统技术要求等,就不在条例中增加制定配套规定的表述;二是对条例未作明确规定,但对条例实施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制度补充提出制定要求,具体包括在三审稿第八条的信用机制、第十八条的施划临时居住停车路段、第三十一条的居住停车认证机制等条款后,增加要求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表述。条例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的,建议相关部门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在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关于条例的实施,法制委员会认为,机动车停车治理是依法推动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解决民生问题的迫切需要。条例通过后,建议执法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让市民了解这个条例。同时本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抓典型、立示范,真正落实“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推动法规落实。

  二、关于具体的修改内容

  有的委员提出,法规中对“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表述不够确切。据此,法制委员会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修改为“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的表述。(四审稿第四条第一款)

  为促进政府停车管理服务信息与停车服务平台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互通,避免信息孤岛,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从事停车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将相关信息接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四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有的委员提出,三审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违法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没有明确执法部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四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有的委员提出,三审稿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军车和残疾人驾驶本人专用车辆的停车收费实行减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分别加以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按不同种类特别车辆分别规定,表述为“本市各类停车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军车停车免收停车费。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四审稿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有的委员提出,三审稿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原则,应当处理好与步行交通、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之间的关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保障机动车通行”的内容。(四审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有的委员提出,三审稿中部分条款规定的罚款幅度过大,给执法机关过宽的自由裁量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调整罚款数额,修改了三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罚款数额。(四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此外还作了许多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

  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条例四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