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服务群众、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目前,全市共有街道办事处152个,其中,中心城区101个、远郊区51个。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街道工作。1999年,市政府颁布《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为推动本市基层治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国家和本市就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本市创建的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让最了解群众诉求的街道发出解决问题的集合令,各部门共同响应、服务群众,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2019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提出,建立街道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以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给街道下放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并制定赋权清单等。为落实国家改革意见,本市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京发〔2019〕4号)等多个文件,明确了街道办事处机构设置、执法体制、社区治理以及人、财、物各方面保障的具体举措。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以及接诉即办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北京城市基层治理工作规律、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地方性法规。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18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立项,并对立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为加快推进起草工作,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和市司法局组成立法工作专班,共同研究《条例(草案)》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内容。2019年5月,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将《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
市政府在立法审查阶段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系统梳理、深入学习国家和本市有关街道工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学深悟透街道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在此基础上,辨析立法与改革的关系问题,反复研究论证在维护法制统一前提下,如何通过立法固化改革成果,将成功的改革举措提炼为法律规范;如何通过立法引领改革,为未来改革的深化推进留有空间。二是专班分工负责,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市司法局书面征求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成员单位、60个市政府部门、16个区政府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由市委社会工委民政局征求了全市152个街道和部分居委会的意见;市人大社建委工作机构征求了社建委委员及部分人大代表、市政协社法委及部分政协委员、16个区人大的意见。三是多次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深入研究重点问题。组织召开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就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定位、综合执法管理体制以及党的领导入法、区政府与街道以及街道与社区的关系等重点问题进行法律审核;同时,就这些重点问题,多次与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等改革牵头单位深入交换意见。
在立法审查工作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李伟主任、市委组织部魏小东部长、市人大常委会刘伟、张清、侯君舒几位副主任以及张家明副市长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汇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修改意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也专门听取了市司法局的立法审查工作汇报。市委书记蔡奇同志还主持召开市委专题会议听取立法工作汇报,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
在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7月16日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着重体现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基层治理体制为引领,以理顺街道办事处与区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条块关系为核心,固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以及接诉即办机制经验,解决基层治理难题,满足市民“五性”需要。
草案共七章52条,分为总则、机构与职责、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保障与监督、附则,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充分体现党在基层治理中的领导地位
一是开宗明义表明“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基层治理体制”这一立法目的(第1条)。二是明确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街道办事处的基本职责定位,规定:街道办事处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代表区政府依法履职(第2条)。三是明确以党建为引领的街道工作格局,规定:构建党建引领、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享的街道工作新格局(第3条)。四是明确党领导的街道领导体制,规定:街道办事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的涉及基层治理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要决策(第4条)。
(二)通过立法固化、引领改革创新成果
一是固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规定:本市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不断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第5条第一款)。二是固化“接诉即办”工作机制,规定:街道办事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对居民诉求接诉即办(第6条);明确居民诉求处置派单制度和激励、督查、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快速响应居民诉求(第16条)。三是固化街道办事处机构改革成果,规定: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综合设置内部工作机构,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负责专项工作的事业单位(第7条),明确街道办事处八个方面的主要职责(第9条),并对具体职责和行政执法权实施清单管理(第10条),同时赋予街道办事处六个方面的职权(第11条)。
(三)理顺条块关系
一是明确街道办事处与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机制,规定:街道办事处针对反映集中、本级难以解决的重大事项,应当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第5条第二款)。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与区政府工作部门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的管理关系,规定:街道办事处对区政府工作部门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统筹管理其人员、资产等事务(第8条)。三是面对群众诉求,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接诉即办,对其他事项统筹协调区政府工作部门办理或者向区政府报告(第16条第二款);涉及执法的,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第25条)。
(四)构建社会治理机制
一是确立街道协商和社区协商工作机制,规定:街道办事处推动各类社会主体协商共治,组织有关人员协商解决辖区事务(第30、31条);指导居委会以社区议事厅为平台组织社区单位和居民共同解决社区问题(第32条)。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对居委会工作任务实行清单制度(第33条);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居委会开展工作提供设施和人员方面的保障(第35、36条)。三是明确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就地解决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问题(第34条)。四是规定街道办事处推进建立辖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辖区治理和服务(第39条)。
(五)完善街道办事处运行、保障与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街道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简化办事流程,集中办理社会救助等直接面向居民的政务服务(第15条)。二是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实行网格化管理(第23条);推进“多网合一”,建立一体化的综合指挥平台,为街道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等工作提供支持(第24条)。三是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履职必需的人员、经费和用房等方面的保障和激励机制(第40—44条)。四是规范监督考核工作,明确区政府统一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加强对街道办事处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对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价(第45、46、48条)。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