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 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树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农村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关于修改工作情况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24部涉农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涉农法规”)进行了全面立法后评估,提出要根据评估结果对部分涉农法规进行打包修改。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1至5月,农村办公室会同法制办公室和市司法局,运用涉农法规评估成果,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气象局对11部涉农法规进行了简易修改。此次修改参考法规清理做法,把需要修改的法规条款集中起来,采用一揽子打包形式,统一作出一个修改决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市委关于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推动地方立法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的要求,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实际,研究涉农法规在政策性与适应性、合法性与协调性、合理性与操作性、技术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分析论证,扎实做好打包修改工作,提高涉农法规整体质量,更好地服务首都法治乡村和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
修改工作遵循的原则:一是服务保障改革。落实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的要求,对与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根据管理需要,对部分成熟的实践做法加以规范。二是坚持法制统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对有关条款作删除或者一致性修改。注意与相关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协调。注意关联条款修改。三是坚持科学立法。组织部分法制委员会和农村委员会委员全程参与,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认真研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区人大的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拟修改条款,仔细论证,逐条提出修改理由。
(二)修改过程
修改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1月至2月,组织市政府涉农部门研究修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方法和步骤。汇编前期涉农法规评估成果,印送各有关单位共同研究。二是研究阶段。3月至4月上旬,市政府涉农部门组织法制和业务工作机构以及各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拟修改条款文本和理由。农村办公室会同法制办公室和市司法局,结合前期评估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检察院和区人大等26家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拟修改条款进行讨论。三是起草阶段。4月中旬至5月中旬,农村办公室根据前期研讨情况,起草修改决定草案稿及其说明。期间,4月中下旬,征求了农村委员会和农村代表小组成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区人大等50多家单位的意见,网上征求了公众意见。5月7日,市十五届人大农村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修改决定草案及其说明。5月17日,主任会议研究后,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
二、关于修改内容
此次涉农法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与上位法一致、与相关地方性法规协调,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与水法有关规定一致,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二条和《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在河湖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海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市、区水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致,修改《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道路附属绿化工程管护工作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与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衔接,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具体规定调整为准用性规定。与《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协调,删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规定。
(二)适应改革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1.固化机构改革成果。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水功能区划牵头编制单位由水务部门调整为生态环境部门,同时将该法规第三十五条、六十三条中河湖上新、改、扩建排污口的审批和处罚主体由水务部门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由水务部门调整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水务统一执法实践,删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八条关于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单位执法的表述。根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际,将《北京市公园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主体由园林绿化部门调整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2.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根据近年来国务院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水务部门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调整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同时规定水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删去《北京市公园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公园内拍摄电影电视许可的规定,《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关于农业机械维修资质的规定,《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绿化工程施工资质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验收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防雷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的规定。根据放管服改革政策,删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征缴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的规定;将《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条中的公布补贴产品目录改为公布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额。根据优化审批流程的需要,删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节水设施设计、验收程序的规定。
3.强化重要管理措施。在《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增加一款,明确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为了加强城乡节水精细化管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用水应当安装水计量设施进行科学计量。为了保护绿化成果,针对市民反映的破坏绿化资源的突出问题,在《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制定树木绿地认建认养办法,在第五十条将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增设为禁止性行为,并在第七十条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参考《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中的“在树冠外缘三米内”修改为“距树冠垂直投影外延五米的范围内”。
(三)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针对执法中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协查难、认定难的问题,经过有关部门测算,将《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与第七十一条中关于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地价款的倍数计算罚款调整为每平方米处300至3000元的罚款。为了促进公众参与保护,在《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增加一款,规定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标志管理,加强相关知识宣传;同时,鉴于该条例规定了多个行政主体的保护管理职责,在第二十五条的法律责任主体中补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增强制度的规范性,对部分条款进行技术性修改
根据行政区划调整情况,删除涉农法规中“县”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变更情况,将“农业、园林(林业)、卫生(卫生计生)、环境保护、规划(规划国土)、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标准化)、水利、安全生产、文化”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调整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务、应急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门和“海关”。根据《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删除《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关于法规解释机关的规定。此外,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内容对照表已经印发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