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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负责人解读规划条例修订亮点

日期:2019-03-29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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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五部门负责人解读规划条例修订亮点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结束后,市人大就《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现场就条例(修订)的立法背景、过程、主要条款以及未来如何促进法规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据悉,这也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尝试在条例(修订)通过后,第一时间现场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法规进行相关解读。

  建立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巡视员王德林在会上表示,条例提出,为疏整促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制度支撑:一是遏制新生违建;二是提高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违法成本;三是公安、法院、检察院共同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四是完善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

  适时开展执法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副主任冶冰介绍,条例在短短五个月内审议通过,高效及时地为城市总规的有效落实提供了法制保障。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注重把握修订方向思路和节奏进展,市政府充分发挥起草条例草案和统筹协调的基础性作用,共同推进条例修订工作。同时立法过程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针对重点问题组织召开相关专家论证会八次,并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听取建设单位、基层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法规草案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听取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并适时开展执法检查,针对关键领域、核心条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强法规刚性约束力。

  ■加紧制定出台配套文件

  市司法局副局长郭卫表示,下一步将加快行政管理规范和执法流程的调整与更新,缩短实施适应期,实现新旧规范和流程的无缝衔接。改革措施不仅要立在法规中,更要落到行动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紧制定并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条例》对基层执法体制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特别是针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处置,更加强调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属地管理责任。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汇报,并就《条例》重点制度设计作出了重要指示,对修订基本思路、主要制度设计等把关定向、明确要求。市领导强调,《条例》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细化城市总规落地和城市管理领域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在精治、共治、法治上下功夫,提高城市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郭卫强调,在各区工作层面,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要根据管理对象的规模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同时,要加大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提高一线执法过程中的用法和释法能力。

  ■全面落实审批制度改革精神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副主任王玮表示,《条例》明确了规划审批管理的新要求,确立了“多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多测合一”的法律地位,并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要求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规范标准、办事指南使用手册和事项申报材料规范。该条款的增加,是对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全面落实,体现了政府的主动服务。同时,依据《条例》,实现政府工作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变革,推行建设单位承诺制和政府全过程监管相结合,由“许可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

  ■推动提高执法效率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温天武表示,针对新生违法建设,《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查封、扣押,以及对拒不停止建设依法立即拆除的规定,为一线执法提供了更加充足的法律依据。目前市城管执法局已经在抓紧研究实施意见,全力把措施用足、把法规用好,推动提高执法效率。

  下一步,围绕《条例》贯彻落实,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把制度做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将进一步优化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统一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纪律,实现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执法信息公开透明、过程全面留痕、决定合法有效。

  二是把措施用好,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根据2018-2020三年工作计划安排,今明两年,全市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总体目标继续围绕“控新生、拆既有”展开。此次修订,明确了对符合法定代履行情形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三是把方法用足,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条例》对查处违法建设中,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证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联动,进行了细化完善。同时规定将违法建设的违法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下一步将强化多部门联动,用足执法协作、违法信息公示和信用归集等措施,合力惩治违法,让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