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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表决稿)》的说明

日期:2019-04-02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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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3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会上,有1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3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总体上认为草案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根据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三审稿作以下修改: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违法建设举报处理相关规定

  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公众举报违法建设是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重要方面。为便于公众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建议增加其他举报方式;进一步明确执法机关受理违法建设举报后的处理时限;明确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一定的奖励。

  法制委员会认为,《城乡规划法》《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等规定了举报制度,本市关于市民热线(12345)反映通报问题办理的相关文件进一步区分举报事项的不同类型,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期限。条例可以增加有关内容,作衔接性规定。同时,建议增加鼓励公众举报、公布其他举报方式、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为举报人保密的内容。据此,将草案三审稿第七十条修改为:“本市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案件线索转交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修订表决稿第七十条)

  二、关于其他条文的修改

  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针对条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性意见建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完善:

  (一)建议将草案三审稿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修订表决稿第三条第二款)

  (二)将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土地权属、规划指标、城市设计要求、市政及交通条件、供地方式、建设时序等内容。”(修订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三)将草案三审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处置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和土地,不得妨碍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修订表决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四)将草案三审稿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修订表决稿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条例通过后市政府应当抓紧做好配套工作,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规划实施工作,尤其是在公共服务设施方面要体现为群众服务的理念;查处违法建设应当统筹部门职责,避免多头执法、互相扯皮,形成查处合力等。对于这些意见,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予以重视并切实落实。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