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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非遗条例 支持基层开展非遗保护

日期:2018-11-22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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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非遗条例 支持基层开展非遗保护

  11月21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扩大传承人队伍、提高产品整体品质、拓宽销售渠道等方面对传统工艺振兴予以重点支持。并增加了“非遗进社区”的规定,支持基层组织开展非遗保护。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传玺介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非遗保护范围不明确,容易产生不同理解。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范围,“本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此外,为了加强政府在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草案进一步细化了政府职责,明确了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将具有历史传承和地方特色,与古都文化、京味文化联系紧密的传统工艺代表性项目纳入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在扩大传承人队伍、提高产品整体品质、拓宽销售渠道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同时,考虑到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增强公众关注传统文化的兴趣和热情,才能确保非遗可持续发展。草案增加了支持基层组织开展非遗保护的规定,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区建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文化产品、服务纳入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服务项目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条件。

  对于非遗利用与发展方面,许传玺说,非遗保护应当坚持本真性,尊重历史原貌;同时,也必须适应时代要求和生产生活需要的变化,在坚守本质特征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融入现代生产生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进一步明确支持非遗合理利用和发展的措施,表述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科技、文化创意、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平台,推动项目保护单位、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融合和校企合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合理利用和发展。”

  草案还从文化惠民的角度,增加了促进非遗相关产品消费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促进机制,通过协助宣传推介、补贴消费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体验相关产品和服务。”(武红利 高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