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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8-11-22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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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传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9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会上,有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通过市、区、乡镇三级人大代表联系机制广泛征求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并参加东城、朝阳等六个区的代表联系组活动面对面听取意见,共有267位市人大代表、1103位区、乡镇人大代表和408位各方面群众代表参加活动,提出意见建议912条。另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此项立法报请市委在市政协开展了立法协商,市政协委员对草案总体上给予肯定,并从立法思路、结构、重点问题及具体条文等方面,提出了268条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还组织召开了老字号企业、社会组织、乡镇街道、政府部门等座谈会,就各方面集中关注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11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意见、立法协商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结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章“调查”与“代表性项目”之间逻辑关系不清晰,且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十分重要,建议分列两章;第三章“分类保护”和“传承”是特殊到一般的关系,建议调整顺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二章调整为“调查与保存”、“代表性项目名录”两章,作为草案第二章和第三章;将第三章名称调整为“传承与分类保护”,作为草案第四章;同时对相应的条款顺序作出调整。

  调整后的条例草案共七章,分别为总则、调查与保存、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分类保护、传播与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的范围是所有非遗项目还是代表性项目,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不明确,容易产生不同理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家的《非遗法》区分了保护与保存,即对所有非遗均予以保存,对其中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予以保护,这有利于充分利用非遗中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影响。草案二次审议稿遵循了上位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进一步在条例中明确保护范围,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规定:“本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草案第三条)

  三、关于细化政府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非遗保护、保存工作需要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建议在各工作环节进一步细化政府职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补充完善相关政府责任:一是要求对财政预算科学安排、规范使用(草案第五条);二是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代表性项目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并将非遗相关数据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数据库(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完善代表性项目评审公示程序,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反馈复审意见(草案第二十条);四是明确支持传统工艺振兴的政府部门及具体措施等(草案第三十六条)。

  另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联席会议制度是政府的具体工作方式,建议不在法规中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非遗门类多样,涉及政府部门多,政策资源分散,联席会议是目前政府加强非遗工作统筹比较有效的工作制度,建议保留该规定,同时对其文字表述进行简化。(草案第六条)

  四、关于增加“非遗进社区”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非遗源于人民大众的生活实践,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增强公众关注传统文化的兴趣和热情,才能确保非遗可持续发展,建议根据本市“非遗进社区”的实践经验,将非遗融入社区文化建设。法制委员会经调研,建议增加支持基层组织开展非遗保护的规定,表述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区建设,打造社区特色文化。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文化产品、服务纳入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服务项目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通过提供展示设施、设立工作室、组织活动、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条件。

  “本市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项目保护单位在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本市鼓励将保护本地区的代表性项目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第四十六条)

  五、关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发展

  对于非遗是否应当创新发展,各方面存在不同看法。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非遗保护应当坚持本真性,尊重历史原貌;同时,也必须适应时代要求和生产生活需要的变化,在坚守本质特征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融入现代生产生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进一步明确支持非遗合理利用和发展的措施:一是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有关规定整合为一条,表述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科技、文化创意、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平台,推动项目保护单位、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融合和校企合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合理利用和发展。”(草案第四十七条)二是从文化惠民的角度,增加促进非遗相关产品消费的规定,表述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促进机制,通过协助宣传推介、补贴消费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体验相关产品和服务。”(草案第四十八条)

  六、关于支持社会参与

  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总则中对鼓励社会参与作出了原则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非遗保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支持社会参与的指引性规定,表述为:“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举办活动、资助项目、提供场所、开展研究、提供中介服务、参加志愿服务、提供法律帮助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合理利用和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提供信息、政策培训等方式予以支持。”(草案第四十九条)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采取政府设立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非遗保护。法制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研究认为,政府设立投资基金,旨在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目前本市已设立的“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等非遗保护相关基金,运行效果仍需实践检验,因此建议暂不在法规中作出规定。

  七、其他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内容。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在非遗保护原则中增加“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表述。(草案第四条)

  二是增加鼓励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原则规定。根据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的定位,在总则中增加鼓励非遗国际交流的条款,表述为:“本市鼓励和支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草案第十条)

  三是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本市的非遗调查作出指引性规定。表述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草案第十六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必要调整。

  在本次常委会第三天的议程中,将表决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的议案。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安排,提出《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后,法制委员会将根据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改。

  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