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办公室主任 刘玉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7年11月,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关于制定《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后,市人大法制办公室和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市文化局密切合作,全程参与起草工作,共同研究落实立项论证报告有关要求。条例起草完成后,我们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主要考虑
我们在立项论证过程中,重点考察了本市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本市非遗立法背景,认真研读了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文件,广泛学习了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本市非遗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思路,一是完善非遗保护相关制度。2011年国家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容相对宏观,多为国家层面,需要根据上位法的授权以及本市和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对包括区级在内的相关制度进行细化和补充。特别是实践中涉及到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项目保护单位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上位法没有相应的规定,需要地方立法予以明确。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新要求。十九大报告和2017年中央出台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对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提出了新要求,包括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就要求本市立法不仅要依据上位法,还要落实中央的新要求,建立有效的转化创新机制。三是为发挥全国文化中心功能提供法制保障。去年市委提出要加快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强调要全面保护、传承、利用好北京的各类历史文化资源,更好发挥凝聚荟萃、辐射带动、创新引领、展示交流和服务保障五大功能。所以,北京的非遗立法还要体现首都特色和全国文化中心功能要求。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提出了10项重点立法内容。一是明确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完善部门协同机制。二是发挥专业社会组织作用,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三是明确项目保护单位的法律地位及保护责任。四是建立市区两级统一的申报评审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五是确立非遗项目的分类保护原则。六是建立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七是完善对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保障机制。八是完善非遗进校园制度,实行传承人才贯通培养。九是建立非遗展示交流与服务平台。十是建立和完善非遗创新发展机制。
二、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教科文卫体办公室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遵循了立项论证报告提出的基本思路和内容要求,制度设计合理,措施具体可行,特色较为鲜明,总体比较成熟。条例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健全了市区两级统一的非遗调查、申报评审和动态管理等非遗保护基本制度;确立了分类保护原则和相应的保护措施;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保护单位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责任;拓展了包括学校人才贯通培养在内的非遗传承体系。特别是条例草案关于合理利用、融合发展的条款,贯彻了中央关于创新发展的新要求,体现了“见人见物见生活”的非遗保护新理念;关于传统表演艺术类项目、老字号技艺与习俗等北京特色非遗保护,以及京津冀合作和服务全国的条款,体现了首都特色和全国文化中心功能要求。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
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在审议时予以重点关注。
1.关于代表性项目退出机制。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立的一项保护制度,旨在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重点保护。上位法只规定了准入条款,而没有设置退出机制。为了对代表性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因客观条件变化不能活态传承的代表性项目,经调查核实和评估,报同级政府批准退出名录。专家们对该项规定表达了不同意见,认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项目,应根据不同情况和项目类别,可在工作层面采取终止扶持、定期复核等措施,而不应简单地采用退出机制。另外,在条例中明文规定退出机制也容易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不利于营造积极的保护氛围。该条款如何处理,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2.关于北京特色非遗保护。为了提高保护的针对性和精准度,条例草案根据存续状态、项目类别和市场需求,分别规定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保护,并对突出体现古都文化、京味文化,具有鲜明北京特色的传统表演艺术、老字号传统技艺和习俗等专门设置了保护条款。这是本市条例的一大特色,受到各方面肯定。一些专家和代表提出,作为古都文化、京味文化的代表,具有北京特色的传统工艺类非遗项目,比如体现皇家文化的燕京八绝技艺、古建筑营造技艺、四合院营造技艺等,也应作为保护的重点。去年,国家制定了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把振兴传统工艺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为了更好地传承发展中华工匠精神,更好地服务于古都风貌、古都文化、京味文化建设,有必要在条例中增加对传统工艺类非遗保护的内容。
3.关于项目保护单位的准入条件。项目保护单位是具体承担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重要主体,但上位法没有对其进行规范。各省立法基本都对项目保护单位有所规定,但准入条件设置不一。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设置了三项准入条件,其中包括要拥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或者代表性传承人;同时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对项目保护单位实行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一些专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和社会财富,任何单位和组织都有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项目保护单位准入应有较好的开放性,允许更多有意愿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这样既可对项目保护单位形成一定的竞争压力,也是实行退出机制的必要前提。
4.关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非遗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为贯彻中央关于转化创新的新要求,规定了促进非遗与文化创意、旅游、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内容。有专家提出,在非遗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中,还应重视发挥科技的重要支撑作用。非遗项目的保护保存、展演展示、创新发展、融入现代生产生活,都离不开科技手段的运用,而互联网、数字技术、3D打印等科技手段的出现,为非遗的保护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我们建议增加鼓励和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传播技术等科技手段,促进非遗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的内容。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