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具有地域特色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