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团体。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同一个代表性项目有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团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