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项目保护单位。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或者代表性传承人;
(二)具备制定和实施该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具备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本市鼓励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愿意承担某项代表性项目保护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成为项目保护单位。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代表性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