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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日期:2019-05-28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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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该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

  (二)收集、整理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并建档;

  (三)保护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

  (四)开展代表性项目的研究、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五)为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向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情况。

  项目保护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