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
(一)及时补充完善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
(二)协助招收学徒,并对学徒给予资助;
(三)改善、提供传承场所及其他传承条件;
(四)修缮与其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和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