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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下午表决 通过后将依法实行全环节管理 过渡期后——超标电动车上路拟罚1000元

日期:2018-09-28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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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下午表决 通过后将依法实行全环节管理 过渡期后——超标电动车上路拟罚1000元

  今天下午,《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付诸表决。表决通过后,北京市将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全环节管理。

  记者获悉,9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已对最新版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的,以及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与此同时,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发还电动自行车。

  共享单车拟设禁停区域目录

  记者注意到,针对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问题,条例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置、协调允许停放区域、禁止停放区域,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

  此外,草案三审稿中进一步明确了禁止非机动车停放的三类区域:包括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草案三审稿中同时明确将回收“废弃”车辆和“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车辆”纳入企业的义务。同时,还增加了对扣留车辆的处置措施。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相关 电动平衡车上路拟扣车罚款

  今后,上班族使用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作为代步工具上路的情况将面临扣留器械,并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9月28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北京将依法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这意味着,今后违规生产的轻骑摩托等将退出市场。而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也将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

  记者注意到,9月26日上午,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已经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二次审议。新出炉的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不少亮点内容。

  针对目前使用电动平衡车、滑板车上路越来越多的情况, 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中为此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明确提出:“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并处200元罚款。”

  整改不力 快递外卖机动车拟禁止上路

  针对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此前的草案中已经明确提出,其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等相关行政部门研究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此次的草案二审稿中,又将快递外卖企业的管理行为纳入本市实施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范围。同时,在草案二审稿的法律责任中明确提出,“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