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为便于引导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条例》要求,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目录等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过快带来的安全隐患,《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