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的二审稿中,曾规定了非机动车的禁停区域。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文中“一定区域”的表述过于模糊,不具有操作性,需要进一步细化,便于市民理解和执行。
为此,三审稿中明确提出,禁止停放非机动车的区域包括: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