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挂牌上路的政策,规定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在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本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针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或者已登记而未悬挂号牌的,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当场扣押违法车辆,并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为了便于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公示,对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市民可以放心购买。
此外,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登记,规定本市对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推行带牌销售,销售者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可以当场为购买人办理登记,购车人不需另行办理,具体办法将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为购买人办理退换货。针对网购买车的消费者,草案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对销售者实行实名登记,明确销售责任并采取措施确保通过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