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为购买人办理退换货。与此同时,针对网购买车的消费者,草案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对销售者实行实名登记,明确销售责任并采取措施确保通过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与此同时,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条例草案规定,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管、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已售出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工商部门可以责令销售者召回。
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对于驾驶拼装、改装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对车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针对本条例实施之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拟规定3年的过渡期,并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期间,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为车辆悬挂临时标识。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将面临扣留车辆及最高50元罚款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