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设置存车标识牌,划定存车标线;有条件的,设置停放架、遮雨棚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