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陶晶、潘临珠、邓乃平同志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陶晶辞去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潘临珠辞去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邓乃平辞去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