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审议 鼓励医疗机构依法举办养老机构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二审稿特别增加了“医办养”相关规定,提出,本市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举办养老机构,或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服务站点,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医疗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应优先保障重点老年人需求
二审稿提出,本市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公平可及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养老服务。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公布本市基本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及清单,明确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并适时调整。
重点老年群体的兜底保障服务被放在重要位置。二审稿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无人照顾,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
同时,加强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供给,要求各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公办养老机构,为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回应人大代表和市民对“以老养残”家庭养老问题的长期关注,二审稿明确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其残疾子女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其他照护机构的,由市、区政府按规定给予保障和支持。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可申请家庭养老床位
市人大社会委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本市失能失智老人照护服务仍然存在供给不足、标准不清、制度缺失等问题。二审稿从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等多个角度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
首先,细化了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途径和服务内容,规定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可以向常住地养老机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获得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上门照护等服务。同时,增加上门医疗服务的规定,要求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为老年人开展上门医疗服务的清单和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防控,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医疗服务。
针对失能失智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结果衔接应用不足的问题,二审稿明确,由市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共同制定评估标准,加强评估信息整合应用和结果互认。
支持发展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机构
医养结合重在“医”。为了更好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二审稿在“养办医”的基础上,增加了“医办养”的相关规定,提出,本市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诊所、医务室等内设医疗机构,配备专业医护人员,为入住机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同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举办养老机构,或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服务站点,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通过新建、转型、改扩建等形式,发展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机构,引导医疗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安宁疗护科室或者病区。
此外,二审稿增加了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规定,提出,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者资金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居家、社区、机构等多样化护理需求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持续接受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