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 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共有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审议意见。大家总体认为,修改决定草案贯彻了上位法的修改精神和内容,符合本市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对已有的好做法和经验作了总结和提升。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就条例修改征求了部分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研究了公开征求的社会意见。
6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意见提出,在任期届满前进行立法评估时间较为滞后。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立法评估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关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改决定草案第三十四条中,由“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开展评估改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开展评估;经过评估需要制定、修改法规的,由“适时纳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改为“提出纳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意见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法规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主体不应该是常委会工作机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参照立法法的规定,删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法规草案等向社会公布的表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于各方面提出的细化立法工作机制、注意立法工作制度衔接等意见,法制委员会作了认真研究,认为这方面意见对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有积极作用,建议进一步加以研究,改进立法工作规程和立法技术规范,做好立法相关工作。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