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荣梅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等任务要求,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的立法工作、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积极为首都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治理
党的二十大以来,法工委协助常委会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安排,制定并实施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五年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制定了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实施反恐法办法、外商投资条例、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目前,本市共有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72部,为全市优功能、促协同、强创新、稳增长、惠民生、保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规制度保障。
《决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同时,《决定》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许多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相关配套、清理等工作。落实上述任务要求,需要继续健全首都改革发展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首都安全所急的法规制度,推进首都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要对标《决定》内容,加快重点项目立法进程。立足新发展阶段、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推动本市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条例。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结合世界银行对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的国际先进规则标准,修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统筹发展与安全,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应急指挥机制,修改消防条例。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设首都高质量教育体系,修改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落实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重要要求,制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深化区域协同立法,加快推进京津冀三地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制定京津冀社保卡一卡通规定;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开展永定河保护条例的立项论证;助推探索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管理相关立法立项论证。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做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的立项论证。
要对标《决定》的立法修法任务,编制好明年立法计划。推动《决定》精神在本市地方性立法工作中具体化、实践化,努力做到改革和发展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决定》在相关部分明确提出了一些重要的立法修法任务,包括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反跨境腐败法,修改监督法、监察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等。要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紧盯国家立法进程,主动对标,本市已经启动相应项目的,对照上位法的立法思路、逻辑结构、制度设计、规则设置等对本市法规草案作出修改完善;本市尚未启动相应项目的,根据改革发展实际需要研提项目需求,确有必要的纳入立法计划统筹考虑,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增强立法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前瞻性。
坚持立法工作格局、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决定》提出,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落实上述任务要求,需要坚持守正创新、系统观念、首善标准,根据时代发展、任务要求、新的实践,不断坚持和发展立法工作格局,不断创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好地保障地方性立法充分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要把握好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将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把党的主张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抓好中央决策部署、市委工作安排和常委会党组要求的贯彻落实,按照常委会党组通过的实施要点要求,加强法规立项、起草、调研、审议等各环节把关,确保党的意志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要切实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学习贯彻好《决定》提出的“要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一精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和对具体立法进程的组织协调。把中心所在、大局所需和谋划安排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在立法选题、法规起草、督促推动、统一审议等各环节积极作为。改进立法调研工作,提前介入,及早发现需要在更高层面解决的问题,加强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充分运用立法专班、“双组长制”工作机制、“四前四方”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征求、研究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合力。统筹做好立改废释,强化立法中相关制度的价值导向和制度安排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一致性。
要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落实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相关要求,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规制度中。紧扣群众所盼所愿安排立法项目,探索公开征集立法选题机制,有效运用各种载体和民意调查数据,了解人民群众法治诉求。开门立法,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参与,用好立法论证会、座谈会、调研活动、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渠道机制,听取有关基层和利益相关方代表意见,广泛听取民意、汇集民智。高质量建设好2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做好制定工作指南、提供学习平台、培训交流、宣传推介、观摩常委会会议、解读反馈等系列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直通车”作用。要强化立法专业支撑。加强对立法重大问题的研究,充分发挥法治建设顾问、专家、立法研究基地作用。
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迈上新台阶
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近年来,法工委全面加强备案审查各项工作: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推动“一府一委两院”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认真做到“有备必审”,对备案的每一件规范性文件都开展主动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认真研究和办理;从严推进“有错必纠”,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如,违反行政处罚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行为规定为义务性规范等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通过沟通协调,及时督促制定机关予以改正,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完善工作制度,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制定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规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每年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加强与市级部门、各区人大的沟通联系和业务指导,持续用力培养一支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全市备案审查信息系统,初步建成全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收录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6000余件。
《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落实上述任务要求。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持续做到“三有三必”,协助常委会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做出新的努力和贡献。二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研究完善本市备案审查相关制度,修改本市备案审查条例和有关工作规程。法律法规制定或者修改后,加强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探索形成长效机制。三要推进信息化建设,拓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功能,发挥其在立法、监督等工作中的实效。四要完善能力建设,坚持备案审查例会制度,完善衔接联动、定期沟通、高质效审查等机制,坚持举办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班,加强对区人大工作业务指导,提升备案审查队伍能力水平。(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