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重要发布 > 专题 >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会议文件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草案)

日期:2021-03-15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食品浪费行为,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食品浪费及其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反食品浪费工作坚持分类指引、科学施策、德法兼治、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宣传引导、示范带动、监督管理等长效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单位主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本市与国家有关部门、中央在京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对食品浪费行为的监测、调查、分析、评估,提高指导服务水平和监督管理效能;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制定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相关制度规范、评价标准、激励惩戒措施,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升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绿色餐饮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食品浪费行为。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推动学校、幼儿园广泛开展以节约为主题的校园活动和实践体验活动,建立健全节约用餐制度。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粮食和储备、机关事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做好反食品浪费工作。

  第五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国情教育、宣传动员、经验推广和文明实践活动,将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第六条 食品、餐饮、烹饪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业规范、团体标准,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开展宣传培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消费者协会应当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和习惯。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的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做好反食品浪费相关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行为准则、自律规范,严格落实反食品浪费有关规定,教育引导成员自觉抵制食品浪费行为,支持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传播健康文明饮食文化,报道先进典型,依法曝光浪费行为。

  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餐饮聚集区域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文明用餐,防止和减少浪费行为。

  第八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材采购、储存管理、加工制作、就餐服务、外卖配送等各环节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措施,开展从业人员节约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需采购,合理控制库存,鼓励即采即用;

  (二)分类、妥善储存食材,加强冷藏、冷冻设施清洗维护,防止食材交叉污染;

  (三)按照标准规范加工食材,充分利用原辅料,提高食材的出成率、利用率;

  (四)提升餐饮供给质量,配置小份菜、小份量主食,鼓励丰富供餐形式,提供多规格套餐;

  (五)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文明用餐、反对浪费标识,鼓励宣传营养膳食知识;

  (六)充实菜单信息,提倡标注餐品主要原料名称、份量、参考口味、建议食用人数等内容;

  (七)设立劝导员,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打包剩余餐品,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进行提醒、劝导;

  (八)配备公勺公筷,为消费者提供打包服务,鼓励提供安全、卫生、环保、便携的打包餐盒或者餐袋;

  (九)推进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建立厨余垃圾统计分析制度,改进菜品的烹制工艺;

  (十)建立反食品浪费自查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提倡采取数字化、智能化餐饮管理模式,预防和减少食品浪费;鼓励对文明用餐、实施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或者优惠。

  单位食堂应当根据用餐规律、季节特点等科学制定食谱和采购计划,合理搭配菜品、主食,实施用餐动态管理,按需制作,少炒勤加;加强用餐期间巡查,纠正浪费行为;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及时优化供餐服务;具备条件的,鼓励实行自选点餐计量收费。

  第九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当加强对食材集中采购、科学储存和餐品生产、配送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升餐品质量和保鲜水平,严控食材损耗,预防源头污染。

  用餐单位提供用餐人数信息不准确或者过量要求备餐造成浪费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可以对用餐单位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鼓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分餐服务,协助用餐单位开展就餐场所反食品浪费宣传和引导活动。

  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餐品份量、规格、建议用餐人数等信息,推广小规格餐品、可选套餐。外卖配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餐盒、餐袋和保温、清洁的配送容器。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分析餐饮消费需求,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发改进餐品、按需备餐、防止和减少浪费等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加强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改进完善生产工艺和储存、运输条件,鼓励开展技术创新,降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中的损耗,防止和减少浪费。

  第十二条 超市、商场、便利店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预包装食品实施效期管理,鼓励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设专区集中陈列出售。

  第十三条 提倡家庭使用公筷公勺,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饮食习惯,减少厨余垃圾。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家庭营养膳食的健康教育,制定不同人群的营养膳食指引,引导家庭按需采购、储存、制作食品。

  个人应当遵守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规范,外出就餐时合理点餐、适量取餐,剩余餐品主动打包,践行光盘行动。

  第十四条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等应当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用餐数量、形式,按照规定标准推行简餐,提供不同地域通用餐品。

  第十五条 商务宴请、婚丧喜庆等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应当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提倡移风易俗、理性消费,抵制铺张攀比等陋习。承办者应当提高餐品和服务质量,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不得过量推销宴席;提倡实行分餐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自办宴席等形式的农村集体用餐管理,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食堂或者学生餐供餐单位应当结合学生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建立与学生和家长的供餐沟通机制,制定品种多样、数量适宜、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食谱并提前公布;鼓励提供预订餐服务,减少因年龄、体质等个体差异造成的就餐浪费。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学生珍惜粮食、营养膳食、反对浪费的教育,培养良好饮食习惯,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第十七条 星级饭店、乡村民宿等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者文明用餐、反对浪费的宣传引导。旅行社及导游应当根据旅游者用餐人数、饮食习惯等,科学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适量点餐、按需取餐。

  第十八条 自助餐经营者应当建立备餐评估、供餐巡查等制度,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布置餐台,配备不同规格的餐饮用具,引导消费者少量、多次取餐;可以采取事先约定的方式,对造成浪费的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引导公众文明过节。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丰富节日、节气食品种类和规格,引导绿色消费。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公益慈善组织、福利救助机构等捐赠保质期内可安全食用的食品。捐赠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应当显著标示并明确告知。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捐赠对接机制,通过社区共建、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等方式搭建线上线下平台,为食品捐赠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音视频信息的审核,发现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音视频信息的,及时制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反食品浪费的相关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经济激励、精神表彰等方式,支持反食品浪费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知识普及等活动;建立健全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制度,对持续减量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食品浪费行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市民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违反本规定,未设置反对浪费标志标识、未主动进行餐饮消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审核义务或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音视频信息的,由网络信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