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小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5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上有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抗震设防工作目标、地震保险、法律责任等发表了审议意见。
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具体内容符合上位法精神和本市实际,基本成熟可行。现将修改意见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抗震设防工作要求
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抗震设防工作的要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内容多,仅列地震烈度不够全面。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将抗震设防的目标予以明确具体,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本市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国家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和本市防震减灾规划,做好抗震设防工作。”(表决稿第三条第一款)
二、关于地震保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地震保险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目前国家和本市对于地震巨灾保险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对此已经作了鼓励性规定: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因此,建议在法规条文中不再对地震保险作出规定。
三、关于增加法律责任条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罚则不够全面,建议增加相关行为的处罚条款。法制委员会经研究,由于国家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已经作了处罚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地方性法规权限作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建议不再增加相关行为的处罚规定。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的条文顺序作了调整,对文字作了完善性修改。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